为规范漳州市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近日,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漳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18年机构改革后,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从民政、财政部门转隶为发改(粮储)、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承担。2020年2月28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漳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漳应急〔2020〕15号),明确部门职责,衔接责任链条。2023年12月26日,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闽粮物资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闽民救〔2018〕162号)同时废止。为确保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储有标准、管有制度、用有依据,参照省上《办法》,市发改委(粮储局)、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联合对原有细则进行修订,重新制定《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储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章3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等。第二章“购置和经费保障”。明确了各级救灾物资采购下达的主体和具体计划、品种、数量、参数等,储备管理经费测算原则,管理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和支出范围。第三章“储备管理”。明确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标准、储存的管理、入库验收、救灾物资存放要求,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第四章“调拨管理”。明确了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流程、反应时限、调运原则,并明确调拨所产生费用的承担单位。第五章“发放、使用和回收”。明确了救灾物资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影响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第六章“报废管理”。明确了救灾物资报废需经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凭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由承储单位向同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报废。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违反规定行为和责任、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救灾物资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解释权限、实施时效等。
下一步,市发改委(粮储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将认真抓好《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不断提升漳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