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字解读|《漳州市加强行业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十一条措施的函》政策解读
2024-09-30 16:59 来源:漳州市发改委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今年我市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契机,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八部门,出台了加强行业监管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十一条措施,旨在推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着力破解中小企业中标难问题,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主要内容

措施包括3个方面11条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投标全过程监管。

1.严格把关招标事项核准。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规避公开招标,不得以会议纪要、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意见书等取代招标核准。

2.严格规范代理机构选取。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达到“三重一大”制度标准的,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 并根据《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漳建审改〔2023〕2号)等相关规定,在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代理单位。

3.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开展招标文件抽查和项目标后监管,重点核查是否以各类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给予不同所有制企业以不同的市场地位等“六个是否”。

4.严格规范评标定标活动。优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设置评标规则,规范“评定分离”模式,不得在评标定标环节排斥民营企业中标人。落实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按程序落实“黑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二)创新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5.全面提高招投标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完善行业监督部门与投标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明确机构及人员,及时回应投标人咨询、质疑,积极听取投标人意见建议,做到问题收集、分析、办理、反馈工作闭环。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优秀诚信的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减免履约保证金。建立健全担保保函制度,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鼓励拓展延伸服务,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社会大众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开展中小企业评营商环境问卷调查等。

6.设立妨碍公平竞争线索征集专窗口。各行业开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妨碍公平竞争线索征集专窗,建立健全面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隐性壁垒线索制度,形成线索征集、认定、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特别对于认定为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壁垒破除工作,并将壁垒破除情况和佐证材料编制成档。加强市县立体化监管体系,推行线索排查、线索移送等七项协作机制。

7.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信用监管。推动招标与施工两个阶段信用联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快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网络或相应平台对社会公开,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8.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9.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健全全过程记录且可追溯的定标程序,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编制招标文件以及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10.健全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强化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监管作用,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11.压实招标投标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工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系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评标现场服务管理,对发现的现场开、评标行为异常迹象,监测出的围标串标异常线索,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在见证报告中记录,行政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确有异常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频率,并将检查结果运用于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倒逼中介机构规范市场行为和提高成果文件质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