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字解读|《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申报指南》
2025-07-04 10:43 来源:漳州市发改委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漳州市是福建主要的粮食主销区,受耕地限制,我市年粮食产量约40万吨左右。我市食品工业、饲料产业发达,每年需要从国内、国际调入粮食超过300万吨,粮食自给率不足10%;为稳定我市区域外粮源供应,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漳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引粮入漳”工作,从2012年起就出台扶持政策稳定我市辖区外粮源。2022年根据漳州市委全市粮食系统专项巡察反馈意见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重新修订了《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申报指南》(漳发改规〔2022〕2号), 有效期已于2024年12月31日截止。

根据《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11号)及《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闽粮粮〔2021〕150号)。

二、主要内容

1.主要制度设计和内容。此次修订的《指南》,针对从我市辖区外引进大米、稻谷并在本地销售的粮食企业,按照引粮数量,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预算进行奖励,《指南》共分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材料、奖励程序和有关要求五个部分。

2.申报企业必须满足下例条件:一是基本条件。包括:法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不含储备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存在涉黑涉恶问题;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按时在国家粮油信息统计系统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企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运回本市辖区销售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补助年度当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涉粮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按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年度认定);积极参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粮食产销协作活动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并按规定做好“引粮入漳”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二是具体条件: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或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其中,粮食贸易企业每年从我市辖区外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80吨(含80吨)且正常运营。三是满足申报程序和报送材料要求。企业自主申报(不申报视同放弃),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引粮数量进行审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