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5-11-25 17:40 来源:漳州市发改委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开发区(投资区)经发局(科经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现将《漳州市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漳州市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一、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市、县(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责任分工

(一)住建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芗城、龙文)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区)住建部门负责。

(二)交通运输部门:1.铁路工程。市、县(区)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2.公路工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投资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不含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所在地市级、县级财政投资的普通国省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其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投资的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3.水运工程。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地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地陆岛码头及内河水运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三)市发改委(铁路建设发展中心):按照监管权限,对国铁干线附属工程和市、县地方铁路项目(已明确其他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除外)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四)水利部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其中市级负责局直属单位和跨县(区)水利工程的招投标行政监督,县级负责县(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五)信息化(数据)主管部门: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级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漳州市数据管理局负责。上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六)工信部门:市、县(区)承担工业(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能源工程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七)海洋渔业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渔业工程中使用财政性补助资金的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海洋渔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工作可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八)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县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高标准农田、育种和种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高标准农田、育种和种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九)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双重”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工程招标投标事项的行政监督。

(十)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核准的电网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县(区)国资部门自行制定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规范。

四、具体项目范围、监管方式及工作要求,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闽发改法规〔2025〕463 号)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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