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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工作的通知

漳发改服价〔2022〕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为做好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必须每年将本单位收费基本情况向市发改委报告,年度内有增减收费单位或增减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报告(附件1)。

二、各单位需在2022年4月30日前认真填写并报送以下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

1.执收的收费项目及收费项目执收文件依据(附件1)

2.上一年度收费情况、金额(附件2)

3.在2021年涉企的收费项目、涉企金额、执行时间。(附件3)

4.上墙公布的阳光价费公示牌(附件4)及本单位在网站公布的截屏(纸质版照片)。

三、市发改委将对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并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联系电话:2525480  办公地址:市政府大院7号楼六楼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科(视频会议中心楼上)

 

附件: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3.年度涉企收费项目情况报告表

4.阳光价费公示牌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221

 漳发改服价〔2022〕2号--附件1

漳发改服价〔2022〕2号--附件2

漳发改服价〔2022〕2号--附件3

漳发改服价〔2022〕2号--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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