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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漳发改服价〔2023〕3号

漳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漳州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的》(漳司函2023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4]费498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费[2014]68号)等文件规定,现核定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l000元以下的部分           8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5%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5%交纳

20000l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3%交纳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其他事项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做好收费报告及公示工作,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收费标准自2023年3月24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

                 20234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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