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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

漳发改规〔2025〕1号

各县(区)发改局(粮储局)、财政局,各开发区(投资区)经发局(科经局)、财政局,漳州市粮食行业协会:

现将新修订的《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申报指南

 

为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粮储局《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11号)和《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闽粮粮〔2021〕150号),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纳入市级粮食安全保障预算经费),对从漳州市辖区外“引粮入漳”的粮食企业给予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合法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不含储备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存在涉黑涉恶问题;

2.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按时在国家粮油信息统计系统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企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3.运回本市辖区销售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补助年度当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涉粮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按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年度认定);

4.积极参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粮食产销协作活动和爱粮节粮宣传活动,并按规定做好“引粮入漳”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5.积极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

(二)具体条件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或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其中,粮食贸易类企业每年从我市辖区外调入稻谷不少于5000吨(含);粮食加工类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80吨(含)且正常运营。

二、奖励标准

(一)运抵我市辖区的稻谷(不含进口大米)纳入奖励范围,运抵期间按年度计算(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我市辖区内销售的“引粮入漳”企业,按其实际运抵我市辖区的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从漳州市辖区外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引粮入漳”奖励标准不超过100元/吨(含省级引粮入闽补助)。

(三)对运抵我市辖区的大米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70%)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三、申报材料

从漳州市辖区外直接调入稻谷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漳州市辖区外直接调入企业实际调入稻谷和大米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加工企业还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收购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收购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漳州市辖区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2)。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六)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的运输凭证如下:

1.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市辖区。

2.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复印件和到港证明原件。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3.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的复印件。

4.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附件3)、公路(附件4)、水路(附件5)运输进数量核查表。

上述规定的运输凭证单据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七)应提供经所在地的县(区)粮储局确认的申报年度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年度报表(新投资设立的企业除外)。

(八)有关无违法证明材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24〕1号),由申报企业通过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打印并加盖公章后装订进《引粮入漳奖励申请材料》。

(九)应按要求对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含电子版)。申请企业的资料册顺序为:封面(附件6)、资料目录、附件1-5、附件1-5的原始凭证(合同、资料、证明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年度粮食统计年度报表(新投资设立的企业除外)、无违法记录证明。申报企业提供的各项凭证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四、奖励程序

市、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发改(粮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一)申报。每年市财政年度预算下达后,市发改委(粮储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年度“引粮入漳”申报通知;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发改(粮储)部门动员辖区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视同放弃申报。

(二)初审。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发改(粮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后,将“引粮入漳”奖励申报材料(加盖粮储、财政部门公章,一式一份)报送市粮储局。

(三)审计。市发改委(粮储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企业“引粮”数量进行审计,申报企业要主动配合审计机构做好材料补充等工作。

(四)公示。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审计的结果,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审核。经公示无异后,由市发改委审核后,向财政局申请资金。

(六)发放。市发改委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审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科学安排工作,如期完成申报、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

(二)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发改(粮储)、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企业符合条件、材料真实完整。

(三)发改(粮储)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受奖补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绩效评价结果。

(四)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申报市级有关涉粮奖补资金和参与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收缴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申报指南”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申报指南》(漳发改规〔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漳州市“引粮入漳”奖励申请材料(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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